申请人:浙江珍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43554号“FOR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卫生巾;消毒湿巾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类第27653763号“PAUSE FOR LIFE”商标、第30类第27653763号“PAUSE FOR LIFE”商标、第19611406号“嘉康利 SHAKLEE FOR LIFE及图”商标、第19611408号“嘉康利 SHAKLEE FOR LIFE及图”商标、第80189032号“PROPECTIN FOR LIF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8941号“FORE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6类第27653763号“PAUSE FOR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七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的复审请求,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卫生巾;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三、四、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第5类“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消毒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