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电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炬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11384号“DIAN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764601号“DIANCHA及图”商标、第76765967号“隆创电叉DI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名义已变更为山东电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均为同一主体,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