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市慧豪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正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58786号“慧豪太太HuiHaotai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832916号、第51493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是“慧豪太太”商标的延续申请,依据审查一致原则,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生产加工协议、产品包装图片、抖音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