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物链云洲网络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05927号“物链云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05898号、第57264898号、第60063979号、第269316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该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截图;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标报价;人事管理咨询;销售展示架出租;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