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熊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恒青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19605号“OCAND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4715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拼多多店铺信息、销售订单及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2年01月03日至2025年01月02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鞋(脚上的穿着物);2.滑雪靴;3.靴;4.鞋用金属配件;5.鞋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驾驶员服装;2.帽子;3.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根本未在市场上出现过。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称:复审商标始终处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状态,且已提交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实拍图片及鞋厂实景、出货实拍。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编号续前):
2、授权书;
3、拼多多“ocandy 奥莱店”店铺的销售订单及评价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被正当合理使用的有效证据,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权利卫士时间戳。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在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商标注册公告于2020年1月27日刊登。
2、本案复审商品为“鞋(脚上的穿着物);滑雪靴;靴;鞋用金属配件;鞋垫”商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许可惠州市大叔家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使用复审商标,惠州市大叔家科技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志,可以视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3显示拼多多平台的“OCANDY奥莱店”在复审期间内已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了“OCANDY”品牌的鞋、靴商品,该店铺显示了复审商标,且结合证据1,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由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滑雪靴、鞋用金属配件、鞋垫商品与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滑雪靴、靴、鞋用金属配件、鞋垫商品上均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