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康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艳清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82204148号“蒙正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957399号“蒙北MENG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23706号“蒙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5880号“蒙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61550号“蒙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非但不合理避让,反而恶意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申请人官网、淘宝旗舰店、京东旗舰店的网址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家禽(非活);肉;鱼(非活);肉罐头;蛋;奶;奶茶(以奶为主);酸奶;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5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酸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蒙正北”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汉字“蒙北”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蛋;奶;奶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茶饮料;蛋;酸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家禽(非活);肉;鱼(非活);肉罐头;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蛋;奶;奶茶(以奶为主);酸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