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海幸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文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67854号“海幸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08995号“小海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肉;食用燕窝;水果罐头;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坚果;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奶;干食用菌”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