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33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4976号图形商标、第48980226号图形商标、第52567760号图形商标、第68317368号“焙星球 Baked planet及图”商标、第77855840号图形商标、第47557083号“宠娃星球 CHONG WA PLAN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抖音集团旗下巨量引擎矩阵内品牌,其与抖音可以形成对应关系,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六尚在撤销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及引证商标四、六图形部分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提供宠物游乐场;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六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为航天员形象,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