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立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鸣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31487号“立源科技LIYUAN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94199号商标、第81013966号商标、第11548335号商标、第45850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并存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棉线和棉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棉线和棉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各引证商标已并存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