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邕宁区翠香园糕点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企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72639号“CUI XIANG 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同系列商标的联合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9507号“萃湘园CUIXIANGYUAN及图”商标、第81998933号“粹乡源CUIXI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