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摘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42302号“CROSSBORDERST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09257号商标、第15409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CROSSBORDERSTAX”可译为“跨境税”,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