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邦一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泽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8313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72651号商标、第12147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现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其他相类似的商标有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混凝土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