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爽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安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36088号“硬派YING·P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86873号图形商标、第57571829号图形商标、第21181441号“廷TINGSHENG及图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