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狮市明曦欢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法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8142871号“大熊猫至尊 DAXIONGMAOZHIZ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426号商标、第14783791A号商标、第238883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大熊猫至尊”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大熊猫”,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袜、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