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金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创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27177号“PDRN-G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75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暂缓审理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PDRN-G100”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