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杭州小仓熊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4日对第47217457号“小仓熊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89期《商标公告》上,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