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斯博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东
委托代理人:知乎知识产权代理(金华)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4日对第72694662号“DAIB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汉字“带兵”的拼音,并非普通日常词汇,而是直接指向“领导、指挥军队”这一军事行为/职能,违背了“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国防与军队形象严肃性”的立法本意,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DABING”商标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门店照片;抖音搜索结果及账号信息;租赁合同书;采购订单及合同、发票;公证书;“大兵钢化膜”品牌创始人创业历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过程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无唯一指向性,指定使用商品亦与军事领域无关。被申请人注册使用该商标主观无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大兵”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二者指定使用的商品也不类似,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任何交集,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并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13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