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德浙祥井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5662号“財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9981号“财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经撤销申请程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财茶”文字相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財茶”构成,使用在“果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另,引证商标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尚为有效商标,故不再暂缓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