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梁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味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62169号“梁心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61713号“梁心”商标、第58644934号“梁心优选”商标、第67904182号“梁心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