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泽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利永达制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3日对第60834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985期《商标公告》上。
我局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争议商标已无效,本案已无审理的基础及必要,本案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