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建忠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45927号“TS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40831号“TSH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940号图形商标、第31557656A号图形商标、第3516917号图形商标、第7702128号“海东青 HDQ及图”商标、第3516934号图形商标、第5438503号“康韵kang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