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328186号“沱牌酒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沱牌酒王 85328186

阅读:77857 2025-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28186号“沱牌酒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沱 TUO”、“沱 TUOPAI及图”、“舍得”驰名商标,及“陶醉”、“柳浪春”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沱”商标在200…

  申请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28186号“沱牌酒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沱 TUO”、“沱 TUOPAI及图”、“舍得”驰名商标,及“陶醉”、“柳浪春”四川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沱”商标在2006年之前已广泛宣传使用,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申请人在先注册第4920494号“王牌沱牌”商标,所以在酒商品上再次申请“沱牌酒王”商标合理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及认证证书材料、“沱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近年财务审计报告、“沱牌”系列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发票、视察集团资料、公益慈善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沱牌酒王”使用在指定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328186号“沱牌酒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沱牌酒王 853281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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