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月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57505号“焰魂·烧鸟局YAKITORI YUR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04207号“焰魂YAN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焰魂•烧鸟局YAKITORI YUREI”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餐厅;饭店食宿服务;日式料理餐厅;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外卖餐厅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流动餐馆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餐馆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餐厅信息及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