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恒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7396号“star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1996年9月5日成立以来,便开始使用“starcraft”商标,至今已将近30年。在2004年,申请人分别在第7、8、9类成功注册了单独的英文“starcraft”商标以及“恒辉工具 STAR及图”的组合商标。申请人积极维护并推广新版“starcraft”商标,从未引发任何不良影响。此次,申请商标与2004年注册的“starcraft”商标完全相同。“starcraft”系臆造词,作为商标使用并无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网络游戏《星际争霸》及“占星学”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和产品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当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时,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其与网络游戏或“占星学”产生关联联想。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主流综合性互联网平台搜索“starcraft”一词,均能获取到相关结果,这充分表明该词并非禁用词,不包含任何负面含义,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starcraft”商标在美国、欧盟、英国等多个国家成功注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的“starcraft”商标档案、“starcraft”一词词典查询结果、“starcraft”一词在主流网络翻译词典中的含义、“starcraft”一词在主流互联网平台的搜索结果、《星际争霸》百度百科词条、商标注册信息、中文翻译、续展证明、申请人网站截图、产品照片、出口报关单、销售照片、参展记录、参展商名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rcraft”可译为“占星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