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57360号“starc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arcraft 80857360

阅读:176433 2025-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恒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7360号“star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1996年9月5日成立以来,便开始使用“starcraft”商标,至今已将近30年。在2004年,申请人分别在第7…

  申请人:湖南恒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7360号“starcra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1996年9月5日成立以来,便开始使用“starcraft”商标,至今已将近30年。在2004年,申请人分别在第7、8、9类成功注册了单独的英文“starcraft”商标以及“恒辉工具 STAR及图”的组合商标。申请人积极维护并推广新版“starcraft”商标,从未引发任何不良影响。此次,申请商标与2004年注册的“starcraft”商标完全相同。“starcraft”系臆造词,作为商标使用并无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网络游戏《星际争霸》及“占星学”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和产品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当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时,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其与网络游戏或“占星学”产生关联联想。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主流综合性互联网平台搜索“starcraft”一词,均能获取到相关结果,这充分表明该词并非禁用词,不包含任何负面含义,亦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的“starcraft”商标在美国、欧盟、英国等多个国家成功注册。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会违反法律法规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56418号、第59353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仅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注册的“starcraft”商标档案、“starcraft”一词词典查询结果、“starcraft”一词在主流网络翻译词典中的含义、“starcraft”一词在主流互联网平台的搜索结果、《星际争霸》百度百科词条、商标注册信息、中文翻译、注册证、续展证明、申请人网站截图、产品照片、出口报关单、销售照片、参展记录、参展商名录、引证商标一的撤三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rcraft”可译为“占星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starcraft”与引证商标一“STARCRAFT”、引证商标二“CRAFTSTAR及图”在字母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用刀;割草机;割草机打草头;电动铡草机;草坪修剪机;树枝修剪机;汽油割草机;灌木修剪机;电动树枝粉碎机;割草机器人;拖拉机牵引式割草机;木工用圆锯;木工锯齿定型机;锯齿定型机(用于伐木或木工用锯);木片切削机;便携机锯;锯台(机器部件);刨花机;锯条(机器部件);机锯(机器);圆锯;木工车床;木工刨床;电锯;电刨;机锯;电动锯;木工铣床;电动曲线锯;电动打钉枪;风动螺丝刀;电动射钉枪;电动拔钉器;电动手持钻;电动手工具;冲击扳手;电动棘轮扳手;电动大剪刀;电动扳手;液压手工具;风动手工具;马刀锯;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电动螺丝刀;电砂轮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电动碾磨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电动碾磨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0857360号“starcra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arcraft 808573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4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