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伟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85806号“卡尔费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有词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结合自身从事的行业精心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