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赛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5774号“CEPHEID A BETTER W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90363号图形商标、第80544923号图形商标、第80530893号“FLOWRA及图”商标、第80538537号“FLOWRA及图”商标、第805351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