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雪山果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佳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42801号“雪山果园SNOWBERG ORCH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97300号“雪山乐园”商标、第13838405号“雪山之舟SNOWBERG及图”商标、第51349587号“雪山乐购”商标、第33911523号“冻鼎 雪山茶饮及图”商标、第60286194号“雪山盛宴SNOW MOUNTAIN FEAST”商标、第71006933号“雪山贡果”商标、第79994530号“雪山回旋漂流SNOW MOUNTAIN RAFTING及图”商标、第78524592号“雪山炒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五至八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特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材料、店铺照片、展销资料、官网产品展示信息、大众网评价、网络词条搜索、公众号及抖音信息展示、产品推销信息展示、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25年2月27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未满一年。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核定及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区分。
另外,引证商标二、五、六、八权利状态如何,都不会对本案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中止申请,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