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东凯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56813号“雅奇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851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85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网产品展示及销售订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04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燃气炉;浴室装置;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电炊具;2.电热水器;3.燃气炉;4.浴室装置;5.厨房用抽油烟机;6.电压力锅(高压锅);7.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冰箱;2.水管龙头;3.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未将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同时,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无法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有效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优盘形式):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档案、转让证明;
2、网络销售证据;
3、网络店铺信息;
4、实物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万舜于2012年4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经过我局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6月27日。2020年5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给张浙阳。2024年6月6日,复审商标转让给佛山市东凯皓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4年6月5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851号决定复审商标在“1.电炊具;2.电热水器;3.燃气炉;4.浴室装置;5.厨房用抽油烟机;6.电压力锅(高压锅);7.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冰箱;2.水管龙头;3.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即原撤销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1年06月05日至2024年06月04日期间在“1.电炊具;2.电热水器;3.燃气炉;4.浴室装置;5.厨房用抽油烟机;6.电压力锅(高压锅);7.消毒设备”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无关。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网络销售证据、网络店铺信息可知,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在淘宝等平台上通过网络店铺向案外人销售了雅奇好太太集成吊顶风暖浴霸、消毒柜、燃气灶、热水器、换气扇等商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产品图片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风暖浴霸、消毒柜、燃气灶、热水器、换气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风暖浴霸、消毒柜、燃气灶、热水器、换气扇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浴室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燃气炉、浴室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燃气炉、浴室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