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超极饰(珠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7980号“ACC 超级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939号“AACC”商标、第4923142号“中国航天员中心;ASTRONAUT CENTER OF CHINA;ACC”商标、第12185586号“ACC”商标、第62139628号“12ACC”商标、第8587101号“ACC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会计;审计”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级饰”为不规范汉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实际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