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51903号“优品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品域 84651903

阅读:83599 2025-12-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锐佳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1903号“优品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1733号“优品玉”商标、第83374306号“优品县域”商标、第84350341号“优品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陈锐佳

  委托代理人:唐山启程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1903号“优品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11733号“优品玉”商标、第83374306号“优品县域”商标、第84350341号“优品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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