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前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94482号“前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4723号“前晨”商标、第46502175号“前晨优品”商标、第50529673号“前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