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振兴
委托代理人:苏州战狼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7142号“J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4760号“J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限止于2024年12月27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专用权期满已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