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阿迪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69284号“寿乡密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979800号“寿乡密码 SHOUXIANGMI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世界长寿之乡“麻阳”相关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茶为主的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