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洪涛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华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23199号“7彩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2645781号“七彩小生”商标、第43757252号“七彩云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在“1.人事管理咨询;2.文秘;3.会计;4.自动售货机出租;5.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6.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7.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