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寒丹
委托代理人:杭州睿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24223号“忆笼孙记 孙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9851号“森盛昌南翔小笼及图”商标、第61662178号“铭点鼎福记及图”商标、第17635176号“三姐弟汤包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即使同时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