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船舶信息研究中心(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四研究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67316号“中船知识产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5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明确的隶属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国船舶集团-船舶信息研究中心网页截图、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单位证书、公众号目录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船”,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隶属关系的相关主张不足以排除相关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