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玛莎斯图尔特生活全媒体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74609号“MARTHA M STEW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155448号商标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