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博丝文化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哆啦猫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91221号“博丝文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第486836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2、第34629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转让本案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故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