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林西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62609号“西麦食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为臆造词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西麦”,具备显著性,且“食养”一词并无固定含义,也不与任何功能、用途相联系,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已有品牌基础上进行的扩展,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使本申请商标能够与其申请人产生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食养”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上述法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我局对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延续性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