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58459号“酷果星创I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酷果星创IG 84658459

阅读:44066 2026-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酷果星创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8459号“酷果星创I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52743号“酷果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

  申请人:深圳市酷果星创数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58459号“酷果星创I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352743号“酷果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00031号“酷果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632524号“酷果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66618号“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50018号“果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491673号“I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27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本案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广告宣传材料、其他物料、在先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酷果星创IG”与引证商标一汉字“酷果一号”、引证商标二汉字“酷果优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酷果”,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均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658459号“酷果星创I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酷果星创IG 846584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8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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