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赞童(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昱见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354339号“赞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08764号“童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