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绘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埃利沙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84003号“PASTIFICIO MOMEN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22436号商标、第8105664号商标、第47922415号商标、第810564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43类第168685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资料、微信公众号推文、小红书推文、检索信息、发票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