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利
委托代理人:广州有壹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46803号“千佳万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2815号“千嘉万惠”商标、第27237990号“千万惠”商标、第8358164号“千佳万福”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