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门市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78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74491号“TD TALLDESI”商标、第55761614号图形商标、第47634064号“TAD TOADA”商标、第15925653号“CSTDZK 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灶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空气加湿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