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日蒂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指南针(佛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12020号“DEEPDR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驳回通知书》引用了第83505220号“DEEPDRINK”商标、国际注册第1496905号“DEEPLAW”商标、第83038822号“DEEPCRAFT”商标、第45235071号“DEEP SCREEN”商标、第83373415号“DEEPCLOTHES”商标、第83390614号“DEEPCREATE”商标、第83390107号“DEEPSOFT”商标、第83442080号“DEEPSHOPPING”商标、第83442402号“DEEPSHOP”商标、第83580605号“DEEPDRINK”商标、第7713465号“德普 DEEP”商标、第83592711号“DEEPFARMING”商标、第27373735号“DEEP SCREEN”商标、第72153757号“DEEP SCREEN”商标、第38541262号“DEEP”商标、第11043846号“DEEP”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引证商标一、六至十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十一、十三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自创商标,是极具显著性的商标,“deep”和“drink” 是申请人将两个毫无关联的词汇进行了有机的组合,使其产生了新的含义,并非网络流行词,具备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七至十、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四、十三、十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拟人机器人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准备饮料用具有人工智能的拟人机器人、准备饮料用具有人工智能的类人机器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一、十三至十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检验(监督)、救生和教学用具及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一、十三至十六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十一、十三至十六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DEEPDRINK”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
此外,引证商标二至五、十三、十六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