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拾月稻香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99027号“稻香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881465号“稻香阖家”商标、第59968711号“稻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设计理念及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于2025年8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202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肉;加工过的坚果;蛋;牛奶制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商评字[2025]第000016675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稻香之家”与引证商标一“稻香阖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豆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