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2157号“Bei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795841号“BR”商标、第39686019号“BEIOER 贝奢及图”商标、第8581689号“倍儿Beier”商标、第45057112号“BEIOER 贝奢及图”商标、第21717350号“BEIL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949期、第1949期、第1950期、第1949期、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