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天泰饮乐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6278号“魔丽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32863号“魔丽饮 MOLLI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均为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64351号“魔屴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