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时代聚能(上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69444号“Era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89854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08日